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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祖琴与陈俊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琴,陈俊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李祖琴,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俊旭,男,汉族。李祖琴申请执行陈俊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前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迪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