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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骆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1961年7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西门社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址同上,系秦某某丈夫。被执行人骆某,女,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金澜半岛小区。本院在执行秦某某诉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后,被执行人骆某以一辆现代牌越野车以物抵债,作价75000元抵给秦某某,后交纳了10000元执行款。被执行人骆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秦某某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33185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334元,执行了85000元,其余部分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林审判员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