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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宗朝旺与刘丽华、贾泰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朝旺,刘丽华,贾泰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47号原告:宗朝旺,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刘丽华,女,成年,汉族。被告:贾泰景,男,成年,汉族,住偃师市,系刘丽华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朝旺诉被告刘丽华、贾泰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朝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朝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朝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6.94元,由原告宗朝旺承担。代审判员 :刘亭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