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志斌与被执行人曹汉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斌,曹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61号申请执行人罗志斌,男,陕西省城固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曹汉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罗志斌持(2016)陕0723民初15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曹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汉成暂无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阳代审判员 熊伟峰代审判员 侯红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