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萨某、额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萨某,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xxx。被执行人萨某。被执行人额某。孙某与萨某、额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85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萨某、额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萨某、额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萨某、额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兴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