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继德与窦存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德,窦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德。被执行人:窦存斌。本院在执行张继德与窦存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线索及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刑初字第4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军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