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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某某,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柯某某,男,1963年5月23日生云南省五华区人。被执行人:母某某,男,1974年2月16日生,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柯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柯某某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后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母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柯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823123元、罚息110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4680.33元,申请执行费83498.0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母某某财产进行查询,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