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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书侠与张国领、刘芳、张峰、苏花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书侠,张国领,张锋,苏花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180号申请人丁书侠,女,196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果园路北。委托代理人杜光生,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系申请人丁书侠之夫,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丁彩霞,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系申请人丁书侠之妹,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六里碑路南城建公司家属楼。被申请人张国领,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庄小区。被申请人张锋,又名张峰,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新村仕家名苑小区。被申请人苏花标,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人民小区康馨苑四区。申请人丁书侠与被申请人张国领、张锋、苏花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26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国领、刘芳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新村和谐家园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张峰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新村滨河路西玮二十三北房屋予以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国领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刘芳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刘芳在中国银行的工资账户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刘芳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被申请人苏花标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账户存款;冻结被申请人苏花标在中国建设银行工资账户存款;冻结被申请人苏花标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180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