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1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帅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8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帅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12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50.00元,执行费50.00元。执行中,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标的有误,撤回后下次一并申请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暂撤回本次的执行申请。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某撤回对帅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