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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恢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春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春燕,林云增,林圣迪,潘万春,丁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恢995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二环路439号,组织机构代码:59576241-7。法定代表人林明标。被执行人李春燕,女,1963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林云增,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林圣迪,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潘万春,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丁建彬,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温商初字第0073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燕、林云增、林圣迪、潘万春、丁建彬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春燕、林云增、林圣迪、潘万春、丁建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春燕、林云增、林圣迪、潘万春、丁建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春燕、林云增、林圣迪、潘万春、丁建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潘万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万春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852.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2017)浙1081执恢995号发往银行:事由:根据执行需要请将潘万春(单位)在你行(处)101002107056977#1(账户)的存款6852.6元,扣划至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批准人:承办人:林佳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7)浙1081执恢995号发往银行:事由:根据执行需要请将潘万春(单位)在你行(处)(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收款单位:温岭市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东支行收款账号:李春燕(缴款账号:62×××67)林云增(缴款账号:62×××66)林圣迪(缴款账号:62×××65)潘万春(缴款账号:62×××64)丁建彬(缴款账号:62×××63)附:(2017)浙1081执恢995号之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经办人:林佳楠联系电话:8612****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浙1081执恢995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你院(2017)浙1081执恢995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单位)在我行(处)的账户存款元,已扣划至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未扣划元,原因。银行(盖章)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