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新生与被执行人南阳市绿城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生,南阳市绿城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朱新生,男。被执行人南阳市绿城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志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市绿城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南阳市绿城典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2016)豫1303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