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6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昌与被申请执行人陈惠仙、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昌,陈惠仙,王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28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昌,男,1941年5月25日生。被执行人陈惠仙,女,1967年6月7日生。被执行人王文祥,男,1964年8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昌与被申请执行人陈惠仙、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惠仙、王文祥在丘北县锦屏镇彩云街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2007)00009099、(2007)00014562;(2007)00014563;(2007)00014564﹞,现因短时内无法变现,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