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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踹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鑫栋,张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3688号申请执行人:陈鑫栋,男,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丹徒区人,住丹徒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吕品,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踹明,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申请执行人陈鑫栋与被执行人张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049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踹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鑫栋借款及违约金合计24000元;被告朱大伟、谢丹华、丁建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560元,由四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同借款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踹明承担义务,执行标的为25036元,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时称“不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16年8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工商信息情况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日本院至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17年3月10日,在围猎老赖凌晨行动中前去被执行人张踹明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15日和处以2000元罚款的决定。2017年3月27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049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沙军荣审判员  束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