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执行李某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米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20000元,经全国法院信息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米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