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厂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厂,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水库路(水泥构件厂院内)。负责人秦保成。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东。法定代表人徐长元。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厂与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15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9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2日我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厂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