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亚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亚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法定代表人郭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亚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高创园D座1305(政通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孙继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亚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商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