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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加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鹿胜利,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广如,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子牙循环产业园区浙江道。法定代表人:尹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一中民四初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由于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一中民四初字第00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春燕审判员  曹国英审判员  周全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健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