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改花与白振军、张存梅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内0822执232号张改花、白振军、张春梅:申请执行人张改花依据(2015)磴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振军、张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张春梅给付张改花本金30000元,利息12600元于2019年5月3日前偿还。本院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附:1、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2、执行费350元。执行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