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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改花与白振军、张存梅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内0822执232号张改花、白振军、张春梅:申请执行人张改花依据(2015)磴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振军、张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张春梅给付张改花本金30000元,利息12600元于2019年5月3日前偿还。本院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附:1、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2、执行费350元。执行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