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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郑宝华、郑梅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宝华,郑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405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城门人民法庭。被执行人:郑宝华,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梅玉,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林爱玲与被执行人郑宝华、郑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132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宝华、郑梅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受理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城门人民法庭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宝华、郑梅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郑梅玉所有的坐落于马尾区马尾××大道××名城港湾××区××#楼××单元已被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我院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郑宝华、郑梅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郑梅玉所有的坐落于马尾区马尾××大道××名城港湾××区××#楼××单元已被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已向鼓楼法院转交参与分配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1329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李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汉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