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在强与邱小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在强,邱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163号申���人张在强,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西沙老龙池小区。被申请人邱小宁,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住神木县神木镇女人街。申请人张在强诉被申请人邱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申请人邱小宁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以东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163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