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XX建、韩爱民、杨润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建,韩爱民,杨润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70号申请人执行人:XX建(又名王永建),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北街193号糖酒小区6号楼。被执行人:韩爱民,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现住山西省原平市吉祥西街***号。被执行人:杨润鲜,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现住山西省原平市吉祥西街***号。申请执行人XX建与韩爱民、杨润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晋098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爱民、杨润鲜在有关金融单位的存款7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