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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XX建、韩爱民、杨润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建,韩爱民,杨润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70号申请人执行人:XX建(又名王永建),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北街193号糖酒小区6号楼。被执行人:韩爱民,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现住山西省原平市吉祥西街***号。被执行人:杨润鲜,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现住山西省原平市吉祥西街***号。申请执行人XX建与韩爱民、杨润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晋098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爱民、杨润鲜在有关金融单位的存款7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