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凤香与徐彦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香,徐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李凤香,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孔国乡文明村*组。被执行人徐彦龙,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老莱镇群英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凤香与被执行人徐彦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讷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银行有存款,已被申请人申请的另一起执行案件(抚育费)扣划至本院,此款已包含本案的执行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存款已扣划至本院,此款可以给会申请人,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2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