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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军峰与冯宝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军峰,冯宝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军峰,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常家村八组。被执行人:冯宝琳,男,1983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雷坊村七组。本院在执行常军峰与冯宝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35500元及利息870元(暂计至2016年8月15日),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43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冯宝琳已履行案款16370元,剩余案款20000元,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还款计划,因履行期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还款计划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泽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