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志法、秦泗收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法,秦泗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法,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秦泗收,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李志法与被执行人秦泗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交通事故赔偿金70231元。因被执行人秦泗收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李志法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邮寄送达了被执行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鲁L×××××号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2017)鲁11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法与被执行人秦泗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兴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