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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常宝与杨成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宝,杨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常宝,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杨成林,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应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成林给付常宝借款及利息6万元。但被执行人杨成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成林在中国工商银行应县支行的存款。被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大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