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左后旗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44号申请执行人:科左后旗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华,男,蒙古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先进林场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指向科左后旗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