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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孙建升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升,李法连,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二路568号。法定代表人郝瑞云,经理。被执行人孙建升。被执行人李法连。被执行人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东路2658号11号楼10号。法定代表人李法连,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20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