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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熊琪与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琪,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熊琪,女,汉族,1985年10月4日生,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熊琪与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樟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樟劳仲字[2016]239号仲裁调解书,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向熊琪支付工资款3.11万元及利息。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先后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等财产,我院随即进行了查封,正在评估拍卖中,等待拍卖结果。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2执19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共计3.11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金文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