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郁与上海禾升科技有限公司、李晓欣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郁,李晓欣,张松磊,上海禾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186号申请执行人陈郁,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被执行人李晓欣,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张松磊,女,汉族,1956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禾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陈郁与李晓欣、张松磊、上海禾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晓欣、张松磊、上海禾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张松磊、上海禾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晓欣名下有位于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1号(北2区A1)202的房产,该房产已由另案正式查封,并由本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868号案件于2016年1月22日轮候查封。除以上财产线索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晓欣、张松磊、上海禾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欣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晓欣名下房产本案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张松磊、上海禾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闻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