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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隋金国与赵传波、丁茜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金国,赵传波,丁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341-1号申请执行人隋金国。被执行人赵传波。被执行人丁茜。申请执行人隋金国与被执行人赵传波、丁茜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己过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赵传波自行变卖查封的房产,现正在变卖过程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审判员  伧立新审判员  黄登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