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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华与鄂尔多斯市晟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鄂尔多斯市晟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高华,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郑州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晟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61XXXX,住所地:东胜区天佐新城国际中心A座12层1201号。法定代表人杨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高华与鄂尔多斯市晟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扣留鄂尔多斯市晟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独贵塔拉工业园区管委会工程款,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