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红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571号之一申请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创新大厦72号1幢30301室034。被执行人杨红利,女,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红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陕0113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利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杨红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为Y11076219)的备案注销手续。三、被告杨红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四、被告杨红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3255.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9504.9元,合计132760.4元。五、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后六十日内返还被告杨红利购房首付款312555元。上述第四、五项在履行期间可以相互折抵。六、驳回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由于被告杨红利未按判决要求履行法律义务,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判决的二、三、四项及诉讼费、公告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陕0113执15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红利签订的合同登记号为Y1107621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注销其备案登记。二、注销登记号为201111800187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该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房产登记部门。其余金钱债权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其自行与被执行人抵消,法院不需再做处理,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157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2日地点:本院执一庭参加人:杨李华、张鹏、董超记录人:贺甜杨:今天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红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陕0113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利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杨红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为Y11076219)的备案注销手续。三、被告杨红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四、被告杨红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3255.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9504.9元,合计132760.4元。五、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后六十日内返还被告杨红利购房首付款312555元。上述第四、五项在履行期间可以相互折抵。六、驳回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由于被告杨红利未按判决要求履行法律义务,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判决的二、三、四项及诉讼费、公告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陕0113执15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红利签订的合同登记号为Y1107621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注销其备案登记。二、注销登记号为201111800187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该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房产登记部门。其余金钱债权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其自行与被执行人抵消,法院不需再做处理,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准备结案。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等于是执行完毕了,同意结案。董: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可以结案。决议如下:(2017)陕0113执1571号案执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