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用歧与桑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用歧,桑忠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2889号原告董用歧,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桑忠学,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董用歧与被告桑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承诺每年支付利息2000元。后原被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17年4月30日前除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外,被告需另外支付原告利息60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给原告打下借据。现该款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款6000元。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借款数额及利息无异议,因被告现在经济困难,无偿还能力,故应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承诺每年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后原被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17年4月30日前除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外,被告需另外支付原告利息款60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给原告打下借据。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借据1张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举有被告签字的借据主张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款6000元未清偿,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和借据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桑忠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董用歧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