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蔡兵、苏伏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兵,苏伏兰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2刑初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兵,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汉族,高中肄业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韶山市清溪镇。无前科。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8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月16日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苏伏兰,女,1971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韶山市清溪镇,无前科。2014年4月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8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5月16日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韶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兵、苏伏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于2017年6月7日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唐春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卫平与人民陪审员成光组成的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代理书记员郭妙担任法庭记录。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连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兵、苏伏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蔡兵、苏伏兰夫妇在韶山市农贸市场加工销售鸡鸭。为使去除鸭毛干净、快捷,二人明知工业松香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原料,仍在自己的鸡鸭销售摊位处使用工业松香拔鸭毛,并进行销售。直至2014年3月27日被当场查获。民警从其经营摊位处查扣黑色糊状松香一锅、黄色块状松香一袋。经红外光谱仪测定,黑色糊状及黄色块状松香其主要成分均为工业松香。2014年3月27日,韶山市公安局将被告人蔡兵、苏伏兰传唤到案。该院认为,被告人蔡兵、苏伏兰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对两被告人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蔡兵、苏伏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开始,被告人苏伏兰在韶山市农贸市场加工销售鸡鸭。为使鸭子干净快捷地去除鸭毛,被告人苏伏兰通过与宁乡商人联系的方式购进松香,采取融化松香,在除去粗毛的鸭体沾上松香,再冷却剥离的办法去除鸭毛。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蔡兵与被告人苏伏兰一同加工销售鸡鸭,并使用松香去除鸭毛。为禁止采用工业松香去除鸭毛,2013年工商部门不仅对摊位经营户宣传使用工业松香的危害性,制作警示牌进行悬挂,并收缴过被告人苏伏兰用工业松香去除鸭毛而使用的铁锅。但被告人苏伏兰、蔡兵为去除鸭毛干净,仍然采用工业松香去除鸭毛。用工业松香去除鸭毛的鸭子,主要销往凤仪大酒店、德盛宾馆、新颜土菜馆等饭店,少量供应零散顾客。2014年3月27日,韶山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韶山市农贸市场做鸡鸭生意的人使用工业松香拔毛,遂立案对韶山市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在韶山市农贸市场鸡鸭销售处,将正在使用松香去除鸭毛的被告人蔡兵、苏伏兰夫妇抓获。在其摊位上扣押了盛有已融化的黑色糊状松香的铁锅一个,黄色块状的松香三块及已去除鸭毛的鸭子。扣押的黑色糊状物及黄色块状物现场封存后由韶山市公安局委托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封存的样品经红外光谱仪测定,主要成分为工业松香。检测报告出来后,韶山市公安局以韶公(治)鉴通字[2014]003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将鉴定结论于2014年4月9日向被告人苏伏兰予以送达,2014年4月11日向被告人蔡兵予以送达。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物证照片被告人使用工业松香拔鸭毛用的铁锅照片、在其摊位扣押的松香照片以及已脱毛的鸭子照片,证实物品扣押、封存及指认情况。2、书证(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蔡兵、苏伏兰犯罪时已满18周岁,证人沈某、毛某1、胡某1为成年人。(2)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蔡兵、苏伏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于2014年3月27日匿名报案至韶山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7日决定立案侦查。(3)韶山市市场服务中心证明:证实被告人蔡兵、苏伏兰的韶山市农贸市场一号摊位从事鸡鸭生意三年。(4)扣押清单:证实韶山市公安局扣押了蔡兵、苏伏兰用工业松香脱毛的鸭子3只、3块松香(4号塑料袋装)、铁锅内黑色物质(2号不锈钢杯装)。(5)韶山市卫生局说明:证实用工业松香拔鸭毛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6)到案说明:证实民警于3月27日当场抓获被告人蔡兵、苏伏兰。(7)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韶山市公安局已将在被告人蔡兵、苏伏兰摊位取得的编号为2号的不锈钢杯中的黑色物质、编号为4号的塑料袋中的三块松香样品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蔡兵、苏伏兰。(8)现场照片:证实了韶山市工商局在农贸市场张贴了一块禁止使用松香为家禽脱毛的警示牌以及韶山市公安局民警扣押被告人蔡兵夫妇摊位上物品的过程。(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脱毛剂是松香甘油酯。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业标准NY467-2001规定:禁止用松香拔毛。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10)说明:韶山市卫生局说明工业松香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品种。3、证人证言(1)证人毛某2的证言:我是韶山市市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韶山市市场服务中心是韶山市商务局的二级机构。具体工作是管理、服务韶山市农贸市场。韶山市只有一个农贸市场,城区家庭、周边农村、饭店、单位食堂的食品均在这里采购。蔡兵、苏伏兰是夫妻,在农贸市场经营一个鸡鸭摊位。他们是顶了人家的摊位,只经营了3年左右。应该是近两年才使用工业松香脱毛的,工商局已禁止过。证人毛某2的证言证实:蔡兵、苏伏兰夫妇在农贸市场经营鸡鸭摊位的时间是3年左右,且工商局曾禁止过他们用松香脱鸭毛。(2)证人文某的证言:我们工商局经常去农贸市场的鸡鸭摊位检查,那里有五个摊位,摊主都是使用工业松香脱毛鸭毛,发现过多次,该现象也有好多年了。他们是把工业松香放进锅子里进行加热,先把鸭子用脱毛机脱去粗毛,再把鸭子放进铁锅内浸下出来又放进冷水,拿出来用手一拔,鸭子就干净了。我们检查时收过他们每个摊位用来松香脱毛的铁锅,让他们写过保证书,告知使用工业松香的毒害性,并在他们摊位处钉了警示牌。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工商局在农贸市场钉了警示牌,向摊主明示了使用工业松香的毒害性。(3)证人沈某的证言:韶山市农贸市场5个鸡鸭摊位均使用松香去毛,都是在摊位旁的小屋进行操作的。这5个业主我都认识,他们把鸭子用开水烫下放进脱毛机里脱了毛,再放进锅内已熔化的松香里浸一下,放进冷水里浸一下再拿出来,用手一撕,鸭子就很干净了。1号摊位做了三年左右,男主人小名叫“六十”,女主人叫“伏南瓜”。“六十”身高约1.65,年纪40多岁,留平头。平时我看见过1号摊位使用松香,他们也没有每天使用,有人买鸭多时,他们就用松香,买一只就用手拔。工商局禁止过他们使用松香,还砸过他们使用松香的锅子,但没有效果。(4)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证人沈某的证言一致。以上证人沈某、胡某2的证言均证实:1号摊位夫妇(即被告人蔡兵夫妇)使用松香拔鸭毛的事实。(5)证人余某的证言:我饭店用的鸭子都是从韶山市农贸市场购买的,那个老板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只知道他的摊位是从韶山市天天自选这边进去第一个摊位(即被告人蔡兵夫妇的摊子),都是脱了毛的鸭子,但不清楚是否是用松香脱的毛。这段时间生意不好,我们在他们那进的鸭子不多。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余某饭店用的鸭子都是从韶山市农贸市场购买的。(6)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是2013年5月份来德盛宾馆工作的,负责厨房采购验收。我们宾馆用的鸭子每次都是由苏和冬送过来的,我负责验收,他送几只鸭,我验收后,确定数字。至于结算方面就不属于我的工作范围了。以前我不知道是由谁送,从我来这工作后,就一直是苏和冬送鸭子过来,我经手有一年了。他一个月送来的鸭子大概9只左右,一年下来也就3780元左右。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德盛宾馆的鸭子是由苏和冬负责送的,一个月大概送9只左右的鸭子。(7)证人苏和冬的证言:蔡兵是我姐夫,他摊位上的鸭子我平时会帮他送货,因为我是做牛肉生意的,所以有时候我姐夫他们忙不过来时,我就顺便帮他们把鸭子带去宾馆(德盛宾馆)。一般都是餐饮部仓库保管员接货(女的),我们都是月结,平时记账。我是2013年3月份开始,帮姐夫带送鸭子的,且只负责送老水鸭(35元/只),一个月也就10只左右的鸭子,送了将近一年时间,至今合计4200元。我只负责带送,其他的我不清楚。证人苏和冬的证言证实:苏和冬帮被告人蔡兵带送鸭子到德盛宾馆,送了将近一年,一个月送10只左右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蔡兵的供述:我记得我是从2010年开始在韶山市清溪镇农贸市场做鸡鸭生意的,开始是我妻子一个人在那里做,我是从2013年2月份开始才与我妻子一起做这生意。这个行业都是用松香脱鸭子的毛,大家都是这样用的,所以从我们从事这个生意就一直是用的松香脱鸭子的毛。韶山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来检查过,并没收过我们用来松香脱毛的铁锅。2013年下半年工商局就在我们那线摊位上面钉了一块警示牌,上面写了松香脱毛对人体有伤害,禁止使用松香脱毛。至于我去之前我就不清楚了。我们的鸭子主要是销往饭店和个人,每月销百多只鸭子,我靠卖鸭子每年可以赚6000元左右。我们使用的松香是有人来市场询问我们要不要松香,留了电话给我们,然后发货过来。我们之所以一直用松香脱毛主要是一来若是不用鸭子就没有别人的卖相好,二是图个省事。我们去鸡毛及卖给一般个人的鸭子都是用的传统方法脱毛。关于送鸭到各饭店的情况:2013年至今平均每月向德盛宾馆送10只左右的鸭子。新颜土菜馆我是从2014年2月份才开始提供鸭子的,大约总共才10多只鸭,通常情况下是老板娘到市场来买菜时到我摊位上来买。有时她临时还要鸭子,就打我妻子电话然后我送过去,都是现金结账。凤仪酒店是从2013年6月供到12月,生意被他人抢走了。平均每个月是4—5只鸭,厨师打我电话,我再根据他报的数量送过去。每次是酒店记账,我每个月结一次数。打电话订鸭的厨师都换了好几个,现在的厨师不知道是谁。平哥土菜饭馆2013年4月份关门了,我大约提供了四五十只鸭,也是一个月结一次账。都是我送到店里,老板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最时尚饭店2014年春节后也关门,我跟这个店提供鸭子不到一年时间,总共提供了二十只左右,现金结账,老板的姓名不清楚,门面位置在公安局旁边那一线饭店(现正在拆迁)的后面。提供鸭的饭店就是以上几家。提供给这些宾馆饭店的鸭子不是用松香拔毛,碰上换毛的鸭子才用松香,脱毛机脱得干净的话大部分的鸭子不要用松香。因为吃亏的是我们自己,松香散发的气味是我们自己吸了。我们使用工业松香拔毛销售出去的鸭子,平均每个月大概130只,一年1440只左右。因为我们是从2011年开始经营的,当时鸭子进价是28元一只,卖出去的价格就是32元一只,近段时间,进价32元一只,卖出去35元一只,三年的总销售额大概是14万2千多元。以上供述了被告人蔡兵夫妇三年来一直使用工业松香拔鸭毛,并供述了这些鸭子的销处和销售额(14万2千多)。(2)被告人苏伏兰的供述:我们一般都是用一大块工业松香(一、两斤的量)放在锅内加热,使它变成液体之后(持续加热状态),再将已在打毛机中过了第一道工序的鸭子放在锅内翻滚,使鸭子全身都粘满液体工业松香,然后将鸭子从锅中拿出来,放进预先准备好装有常温水的桶中,大概不到一分钟的时候,鸭子身上粘的液体工业松香便会变成固体状态,然后直接剥下固体,一只光溜溜的鸭子就出来了,再将剥下来的固体工业松香(粘了毛),放在锅中重复利用。所以一大块工业松香,可以持续反复使用七八上十天左右。当时正在使用的工业松香已经被你们公安机关民警装进了一个不锈钢桶中封存起来了。我们用的松香是别人从宁乡进货过来,卖给我们的。在菜市场内的五个宰杀生禽的摊铺都使用了工业松香。我使用松香来拔鸭子的毛,除去成本,水电费等,每只纯利润有两、三元一只,每年七千元左右的利润。我知道用松香去鸭毛是违法的,但这样做也是图个方便。这些工业松香拔毛加工的鸭子,一般都是送往宾馆、饭店。家庭用户到我们摊位来买鸭子,我们都是使用传统拔毛方式。所以平均起来,使用工业松香拔鸭毛卖出去的鸭子,每天也就是5只左右,一个月150只,一年1800只左右。前几年鸭子的进价是28元一只,售价是32元,近年鸭子进价为32元一只,售价是35元,所以三年的总销售额为:17万8千元左右。以上供述了苏伏兰与其丈夫蔡兵用工业松香拔鸭毛的详细过程及三年来的松香拔毛鸭的总销售额为17万8千元的事实。5、辨认笔录(1)余某于2014年3月28日辨认出照片中的3号(蔡兵)就是送货去他店里的人。(2)毛远党于2014年5月6日分别辩认出照片中的6号(蔡兵)、9号(苏伏兰)是农贸市场鸡鸭摊位的1号摊主。(3)沈某于2014年5月6日分别辨认出照片。6、搜查笔录:证实了民警从被告人蔡兵、苏伏兰经营的鸡鸭摊位发现一只内有黑色物质的铁锅,当场倒入编号为2号的不锈钢杯内封存,三块松香装入编号为4号的透明塑料袋中,另有已脱毛的鸭子3只。7、鉴定意见: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4号塑料袋及2号不锈钢杯中的黑色物质经红外光谱仪测定为工业松香。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及视频截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工业松香系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本案中,被告人苏伏兰、蔡兵在加工销售鸭子的过程中,为求快捷省事使用工业松香去除鸭毛,致使工业松香在加热过程中释放的有毒物质渗透鸭子体表并残留鸭子体内,导致危害食用者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苏伏兰、蔡兵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上,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伏兰、蔡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苏伏兰、蔡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伏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蔡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禁止被告人蔡兵、苏伏兰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唐春斌审 判 员 刘卫平人民陪审员 成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