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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玉泉申请执行特格喜巴雅尔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泉,特格喜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玉泉,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特格喜巴雅尔,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82号玉泉申请执行特格喜巴雅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右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特格喜巴雅尔自愿用其所有的禁牧补贴款偿还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申请执行人玉泉同意该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