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秀英与钟建平、钟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英,钟建平,钟闯,钟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魏秀英,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钟建平,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钟闯,男,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钟家勇,男,1987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魏秀英与钟建平、钟闯、钟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22民初3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钟建平、钟闯、钟家勇自愿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魏秀英借款本息65000元,逾期不还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魏秀英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被告钟建平、钟闯、钟家勇负担。因被执行人钟建平、钟闯、钟家勇未履行全部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魏秀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钟建平、钟闯、钟家勇借款本息65000元、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900元,合计759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魏秀英申请执行钟建平、钟闯、钟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巨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