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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赵云与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赵云。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与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373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0348.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向本院书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恢39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