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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15陈炜与万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炜,万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陈炜,男,1961年1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万玉忠,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陈炜与被执行人万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万玉忠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陈炜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利息(以本金60000元计算,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9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4000元。二、驳回原告陈炜其他诉讼请求。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公告费用560元,均由被告万玉忠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2月3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被执行人万玉忠未签收,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被执行人万玉忠未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万玉忠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万玉忠名下车辆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于2017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万玉忠寄出罚款决定书且罚款一千元,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2017年4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万玉忠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7年6月11日,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人万玉忠家进行实地走访,通过马坝镇楚东居委会工作人员及东小街居民处了解到,不认识万玉忠,万玉忠下落不明。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6638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万玉忠名下车辆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于2017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万玉忠寄出罚款决定书且罚款一千元。已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智 勇审 判 员 程 益 文代理审判员 张 宝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