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3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中豪服装有限公司与肖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中豪服装有限公司,肖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东堤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祖满。被执行人:肖健,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豪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3.72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开办的公司,但该公司已停业关停。另本院根据判决书所列的住址传唤被执行人,但其无到庭接受询查,无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其真实去向不明。再根据被执行人的户籍状况,本院向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了财产调查函,但至今未见函复。2017年6月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清楚上述执行情况,并称无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提供,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0000元及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3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