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元电气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世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康元电气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世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436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元电气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鸿澍。被执行人成都世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羽。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元电气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世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2079元、违约金12623.7元、案件受理费2102元、保全费941元以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待计),以上共计人民币57745.7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上述财产查证结果也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泽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