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达峰合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达峰合金有限公司,溧阳市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达峰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朱家边。法定代表人:王苏,南京达峰合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长秀,女,1982年9月2日出生,布依族,公司职员,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溧阳市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洋桥村温岚山南侧。法定代表人:史超杰,溧阳市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达峰合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正在溧阳市法院拍卖资产而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7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戴祖庆审 判 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