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虾虾与呼志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虾虾,呼志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177号申���人杜虾虾,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东大街北十字巷*号院。被申请人呼志岗,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锦界镇锦大路六和茶楼。申请人杜虾虾与被申请人呼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172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申请人呼志岗在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村享有的污染费、塌陷补偿费、停车场租赁费与征地补偿费停止支付10万元。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177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