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乔振中、宋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振中,宋燕,青岛亚东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74-1号申请执行人乔振中。申请执行人宋燕。被执行人青岛亚东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笔人张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终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终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法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