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乃维与于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维,于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张乃维,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4195706130015,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五道街5号。被执行人于秀春,女,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4195412060226,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七道街203号2单元303室。本院在执行张乃维与于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乃维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于秀春的银行存款,但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