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十四冶建设云南勘察实际有限公司与昆明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四冶建设云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昆明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十四冶建设云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羊仙坡中段十四冶勘察设计工程公司宿舍2栋。组织机构代码:78169986-1。法定代表人:王黎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昆明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1341506-2。法定代表人:章裕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四冶建设云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昆明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80,000元及利息40,21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20元,申请执行费1,77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昆明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账户有足额存款,经本院强制扣划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