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小软与刘保春、王爱民、刘顺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软,刘保春,王爱民,刘顺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软,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刘保春,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王爱民,女,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顺朋,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刘小软申请执行刘保春、王爱民、刘顺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票和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解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炎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