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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青州冠泰管桩有限公司与青州市钜博禽业有限公司、刘翠玲、刘正营、丁明亮、胡延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冠泰管桩有限公司,青州市钜博禽业有限公司,刘翠玲,胡延刚,刘正营,丁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冠泰管桩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州市钜博禽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翠玲。被执行人胡延刚。被执行人刘正营。被执行人丁明亮。申请执行人青州冠泰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市钜博禽业有限公司、刘翠玲、刘正营、丁明亮、胡延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审判员  伧立新审判员  黄登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