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彩红与齐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红,齐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145号原告:王彩红,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齐晓娟,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彩红与被告齐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晓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彩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本金及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照约定月息2分计算;另外2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照约定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4日,被告齐晓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6年6月13日,被告齐晓娟同样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齐晓娟缺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鉴于被告缺席,本庭不再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4日、2016年6月13日,被告齐晓娟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王彩红分别借款5万元、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两份。经原告王彩红多次催要,被告齐晓娟至今尚未偿还上述两笔借款。原告王彩红与王彩虹系同一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齐晓娟分两次向原告王彩红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原告王彩红诉请被告齐晓娟偿还该25万元借款,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于原告王彩红诉请的利息,因原、被告约定利息2分,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地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可认定该利息为月息2分,故对于原告王彩红诉请的利息,其中20万元的利息可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限���履行期满之日止,另5万元可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晓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彩红借款人民币25万元(其中5万元可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另2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由被告齐晓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晶晶审 判 员 王子娇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