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1执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543车君平与梅木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君平,梅木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车君平,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现住晋中市平遥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韦正夫,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梅木庆,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车君平与被执行人梅木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梅木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车君平价款834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3元,由被告梅木庆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4343元,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6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时称“不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16年6月20日,本院至镇江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同日本院至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16年6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28日,在“第二十七”围猎老赖凌晨行动中前去被执行人梅木庆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同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15日和处以5000元罚款的决定。2017年6月23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沙军荣审判员  束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