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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付宇与叶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宇,叶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223号原告付宇,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叶钒,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宇诉被告叶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付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盛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